协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协会(简称新疆交协),英文名:XinJiang Con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XJCTA)。

第二条 本会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内从事铁路、公路、民航、管道、邮政、联运及现代物流等交通运输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行业管理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基层党建处,以下简称“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 本会住所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利益,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及参谋、助手和咨询作用,倡导行业自律,保障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积极为政府、行业、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发展,为把新疆建成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交通枢纽中心而努力奋斗。


第二 业务范围

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行业协调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及时反映交通运输、物流、邮政行业和企业家的要求和意见,协调企业和行业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学术交流政策研究

通过组织交流、协作、研讨等活动,聚焦重点领域联合开展科技攻关,依托协会平台发挥各方优势,探索建设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流创新成果,促进交通行业技术进步。

(三)专业培训

瞄准业内需求,经许可开展专业培训,经许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为会员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

(四)咨询服务

围绕“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积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之中,经许可开展有关交通运输、物流、邮政行业在规划布局、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市场体系、法规政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咨询服务。

(五)评估评价

开展交通行业发展战略、产业导向、政策改革、管理体制、技术标准、技能资质、安全评估、节能减排、质量考核、市场拓展等评价与咨询工作;组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参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制度建设;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标准制订

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

(七)会展招商

筹办政府或有关部门支持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工作,扩大与国内外相关社会经济团体、企业之间的联系,拓宽联络渠道,促进学习交流,加强友好合作。

(八)政府委托事项

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交通规划、市场数据采集等课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 会员

八条 本会的会员单位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会员数不超过200人,无会员代表。

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我区各种所有制的交通运输企业;

2.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计划、规划、科研、咨询等机构;

3.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及其他法人团体或组织;

4.为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的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

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十二条 会员充分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入会、退会;

(二)参加会员大会;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提出议案权;

(五)表决权、监督权;

(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十三条 会员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人民币50000元整;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人民币30000元整;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人民币10000元整;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人民币5000元整。

十六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或有关牌匾。

十八条 会员违反章程或者违反诚信准则、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理事会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开除会员资格等自律措施。

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等原始记录。


第四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六)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七)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七)事项作出决议,应由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程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节 理事会

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由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沟通;

经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权利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可委托代表参会。

无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报备后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经会长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员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 本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名。

三十六 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七)秘书长为专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七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三十八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九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未作纪要并公告的,视为无效。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

四十三 本会设监事1名,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四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十五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确有工作需要且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会承担

四十六 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十七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学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学样结束

四十八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四十九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即刻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按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造成损失的,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本会权益。

五十四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五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的资助和捐赠;

(三)从事有关国家机关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经费;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各项收入的情况,接受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五十六 会费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标准收取,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十七 本会接受会员、监事、资助人、捐助人对经费收支和财务会计报告情况的查询,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完整。

五十八 会员退会或者被开除时本会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及资助、捐赠的资产。

五十九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会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按照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十五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六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七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八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六十九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七十一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行终止。

第七十二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 本章程经2024627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七十五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1.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协会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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